深圳市绿色建筑行业自律公约

发布时间:2018-12-10 点击数: 2243

本公约自2018年12月8日召开的深圳市绿色建筑协会第三届第二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面向全体会员及广大行业同仁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行业诚信自律建设要求,规范会员企业生产和经营行为,引导广大绿色建筑企业依法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是绿色建筑行业共同遵守的自律性公约,是深圳市绿色建筑协会(下称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协会会员应当自觉履行和维护。

协会成立自律委员会,由会员大会选举十名自律委员,负责对违反公约的会员作出惩戒、调解会员间争议等。

第三条 本公约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正当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自律

第四条 协会会员应该坚定地坚持党的领导,服务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

第五条 协会会员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做到依法经营。

第六条 协会会员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当公平、有序竞争,反对恶性竞争。

第七条 协会会员之间应该加强合作,建立共享、共建、共赢的合作关系,要诚信经营。

第八条 协会会员应当对员工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和文化素养。

第九条 鼓励协会会员自主创新,为绿色建筑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十条 协会会员积极参与跨业态、跨地区及国际间的行业交流,加强行业间的沟通协作、融合创新;积极研究、探讨绿色建筑行业发展战略、趋势。

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应当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反对制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不抄袭、剽窃他人劳动成果。

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应当加强企业的法务工作,积极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坚持依法运营、依法维权,运用法律手段,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十三条 协会会员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协会会员应当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

第十五条 协会会员违反本公约的,其他会员均有权承时向协会自律委员会进行检举,要求自律委员会进行调查;自律委员会也可以直接主动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十六条 协会会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尽量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协会自律委员会申请调解。协会自律委员会调解成功的,由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并由协会自律委员会签署见证意见。调解不成的,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裁决的方式解决纠纷。

裁决可以由一名或三名裁决者进行。一名裁决者裁决时,由双方共同选择一名执行。三名裁决者裁决时,由纠纷双方从协会领导层或自律委员会各选择一名,同时双方共同选择一名作为首席裁决者共三名裁决者组成裁决委员会,进行裁决。选择裁决方式解决的,裁决结果双方均应遵守。

协会调解不排除会员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行使。

第四章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于严格履行自律公约的会员,协会将给予鼓励和表扬,并作为协会各项评选的重要条件。

第十八条 协会会员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自律委员会情况分别给予以下惩戒并载入协会的信用档案并在协会内部通报。

协会会员不执行调解协议或不执行裁决结果的,视为不诚信行为,记录在协会信用档案并在协会内部通报。

第十九条 协会会员一年内有两次违反自律公约行为的,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将相关情况通报行业主管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公约内容,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自理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本公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